《史记·汲郑列传第六十》 - 汲黯字长孺,濮阳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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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先有宠于古之卫君。至黯七世,世为卿大夫[2]。黯以父任[3],孝景时为太子洗马[4],以庄见惮[5]。孝景帝崩,太子即位[6],黯为谒者[7]。东越相攻[8],上使黯往视之。不至,至吴而还,报曰:“越人相攻,固其俗然,不足以辱天子之使[9]。”河内失火,延烧千馀家[10],上使黯往视之。还报曰:“家人失火,屋比延烧[11],不足忧也。臣过河南,河南贫人伤水旱万馀家,或父子相食,臣谨以便宜,持节发河南仓粟以振贫民[12]。臣请归节,伏矫制之罪[13]。”上贤而释之[14]。迁为荥阳令[15]。黯耻为令,病归田里[16]。上闻,乃召拜为中大夫[17]。以数切谏,不得久留内[18],迁为东海太守[19]。黯学黄老之言[20],治官理民,好清静,择丞史而任之[21]。其治,责大指而已,不苛小[22]。黯多病,卧闺阁内不出[23]。岁馀,东海大治,称之[24]。上闻,召以为主爵都尉,列于九卿[25]。治务在无为而已,弘大体,不拘文法[26]

【段意】 写汲黯的籍贯、家世、景帝至武帝初的官职。他不惜冒死赈救饥民万余家,治东海郡又政绩卓著,武帝因其德才非凡,升为主爵都尉,官列九卿。

字数:508

[1]濮阳:郡、国名。治所在今河南濮阳县西南。古为卫国都城。
[2]其先:汲黯的祖先:卫君:卫国在六国时已沦为附庸,故只称卫君。传到汲黯已是七代,每代都作卫国的卿或大夫。
[3]父任:汉制,凡职位在二千石以上的官吏,任职满三年者,都能保举同胞弟兄或儿子一人为郎。这项按出身资格做官统称“任子”。任,保举。
[4]太子洗(xian)马:太子宫中的属官,俸给六百石。太子出,乘马先驱。
[5]以庄见惮:庄,端庄严肃,不苟言笑。见,被。惮,怕,有所顾忌而不敢放肆。
[6]太子即位:太子指汉武帝。即位,帝王登上王位。建元元年(前140)武帝即位。
[7]谒者:郎中令的属官,掌管朝中接待宾客、通报和接洽事情。
[8]东越相攻:东越指当时闽越和瓯越。武帝初,闽越发兵攻瓯越,瓯越向汉求救,故云相攻。
[9]至吴而还:只到了会稽郡界便返回。当时会稽郡管辖吴县,吴又为故吴王濞封地,所以概称会稽郡为吴。全句说:汲黯未到东越,只到了会稽郡便返回。回报武帝说:“越人相攻,本来他们的风俗就是这样,不值得烦劳天子的使臣”。辱,烦扰。
[10]河内:古地区名。春秋战国时以黄河以北为河内,黄河以南为河外。楚汉之际置河内郡。治所在怀县(今河南武陟西南)。延烧:火势蔓延燃烧。
[11]家人失火:一般人家不慎以致失火。屋比:比,通“毗”,紧接相连。
[12]河南:郡名。在河内郡西南,从长安去河内,当先经河南。或:有的人。谨以便宜:为了权宜起见。谨,敬词。持节:持,拿。节,节符,传达命令的信物。振:通“赈”,救济。发:打开。全句说,我经过河南郡,那里贫苦老百姓有万多家惨遭水灾和旱灾,甚至有的父子相食,我为了权宜起见,凭拿着君上的节符打开河南郡的官仓用粮食赈济他们。
[13]伏矫制之罪:伏,愿受应得处分。矫,假托。制,也就是诏。矫制,俗称“假传圣旨”。
[14]上贤而释之:武帝认为汲黯贤便免了他欺君之罪。释,开脱。之,指代欺君之罪。
[15]迁为荥阳令:迁,降职。当时县制,人口在万户以上的置令。荥阳在黄河南岸滨,既是古来兵家必争之地,又是当时著名繁盛的大县,故称县官为令。
[16]黯耻为令,病归田里:黯以作县令(伺侯上司)为耻辱,托病归居故乡。
[17]召拜为中大夫:召,“以手曰招,以口曰召”,招、召通用,如召集会议,招兵买马。拜,授官。中大夫,郎中令属官。掌议论,后改为光禄大夫。
[18]以数切谏,不得久留内:因汲黯屡次急迫地用言语纠正皇帝过失,不能久留朝内。数(shuo),屡次。切,急迫。谏,封建时代用言语纠正君父或尊长的过失。
[19]东海:郡名。秦置。楚汉之际也称郯郡。治所在郯(今山东郯城北)。
[20]黄老之言:道家出于黄帝老子,故世称道家为黄老。道家主清静,尚自然,守静以制动,固物以为用,此等言论和主张即所谓黄老之言。
[21]择丞史而任之:选择好郡丞和能干的秘书把郡中的事务都委托他们。丞史:丞是太守之副,史是掌文书的掾吏,类似今秘书。任,信任,委托。
[22]其治,责大指而已,不苛小:他治理郡政,只指望所委托的人完成大事情罢了,不苛求小事。责,要求;指望。指,通“恉”,宗旨。大指引申为大纲要,大事情。
[23]闺阁:内室。
[24]称之:称之的主语应是官民。
[25]主爵都尉:原名主爵中尉,景帝六年改为此。列于九卿:汉初以奉常(后改太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后改大理)、典容(后改大行)、宗正、治粟内史(后改大司农)、少府为正九卿;中尉(后改执金吾)、主爵都尉、内史准照九卿待遇。故云“列于九卿”,以别于正九卿。
[26]无为:是道家的政治主张。道家的主要精神在于听任自然,化于无形,绝不矫柔造作。“弘大体,不拘文法”与上“责大指,不苛小”略同。不拘文法,不拘泥于文书法令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