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十二)

    通“以”。按:参看杨树达《古书疑义举例续补》卷二[“于”作“以”义用例]。
《尚书·盘庚》:“历告尔百姓于朕志。”又:“今我既羞告尔于朕志。”《左传》宣公十二年:“楚自克庸以来,其君无日不讨国人,而训之于民生之不易、祸至之无日,戒惧之不可以怠,在军无日不讨军实,而申儆之于胜之不可保、纣之百克而卒无後;训之以若敖蚡冒、筚路蓝缕以启山林。”(按:清刘淇《助字辨略》卷一:“训之于民生之不易”,犹云‘训之以民生之不易’。”“于”、“以”互文见义。)《逸周书·皇门》:“维其开告予于嘉德之说。”《诗经·邶风·谷风》:“比予于毒。”又《燕燕》:“远于将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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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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