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家决狱
【出典】 《汉书》卷七十一《于定国传》:于定国字曼倩,“其父于公为县狱史,郡决曹,决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定国少学法于父,父死,后定国亦为狱史,郡决曹”。后为廷尉,朝廷称之曰:“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
【释义】 汉于公、于定国父子相继为司法官员,量刑较公平。后世用作称美司法官员的典故。
【例句】 直氏偷金枉,于家决狱明。(刘长卿《按覆后归睦州赠苗侍御》1540)这里称颂苗侍御对自己的冤案给予公平的裁决。
【释义】 汉于公、于定国父子相继为司法官员,量刑较公平。后世用作称美司法官员的典故。
【例句】 直氏偷金枉,于家决狱明。(刘长卿《按覆后归睦州赠苗侍御》1540)这里称颂苗侍御对自己的冤案给予公平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