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安谋克

        金朝集军事、行政与生产为一体的制度。其源于女真族氏族社会末期的部落联盟组织。“猛安”为女真部落的统军首长,“谋克”为氏族长。随着对外战争的展开,金政权建立的前一年(1114),都勃极烈阿骨打规定“三百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其所谓“猛安者千夫长也,谋克者百夫长也”(《金史》卷四十四《兵志》)。建国以后,太祖太宗朝时,改变了建国之初将契丹、渤海、奚等其它族的降兵收编入女真族猛安谋克部的方法。而仅取猛安谋克制的名义,将其各自编组成军,而由女真贵族控制的都统司统领。对燕云地区则仍行汉制。金政府经济上,对猛安谋克民户施行受田制,猛安谋克民户,即包括贵族和一般的女真族平民,则需向国家缴纳牛头税。皇统五年(1145),熙宗对猛安谋克制度进行了改革。下令罢辽东汉人、渤海人的猛安谋克承袭之制,并规定此后汉人、渤海人不得为猛安谋克户,使其“兵柄归其内族”。同时,改变了将中原汉人向金内地大量迁移的办法,而将猛安谋克户大批地向中原地区迁徙,实行猛安谋克屯田军制,即“计口授地”。使之与汉民杂居。各谋克散居各地,受当地军政官员的节制。彼此间则缺少联系。至此,猛安谋克制度便逐渐成为军事编制、生产单位与地方行政机构三位一体的封建化组织。世宗大定十七年(1177)又定“制世袭猛安谋克若出仕者,虽年未及六十,欲令子孙袭者,听”(《金史》卷七《世宗纪》),借以巩固猛安谋克的世袭制。但承袭者规定在二十五岁以上。同时,授予诸王以猛安称号。并下令“猛安谋克自为保聚,其田土与民田犬牙相入者,互易之。”阻止女真族的汉化,维持其集聚力。自熙宗朝后,随着猛安谋克户大批南迁及与汉人杂处,女真贵族受中原封建租佃关系的影响,转而依靠地租生活,“不耕不战”,加之猛安谋克普遍骄横不法,军纪涣散,战斗力锐减,猛安谋克制逐渐开始衰落。章宗泰和年间女真与汉族通婚的合法化,更加速了女真汉化与猛安谋克制度的崩溃过程。金后期,军队编制减少到二十五人为一谋克,四谋克为一猛安。官多兵少,仅存其名。宣宗南迁后,猛安谋克无以为战,终至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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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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