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手钱

        金杂税类别之一,为免役钱中的一种。金承袭北宋旧制,州县按民间人户物力多寡进行摊派,雇人充任弓手捕盗。一州数县多达百余人,少则六七十人,雇值为五百余万。由于所充弓手多系市井无赖,常以捕盗为名,对民间行搔扰之实,世宗大定三年(1163)下令罢免之,弓手钱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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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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