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五年(1648)定全国编审人丁之制。每三年编审一次,责成州县印官照旧例造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各有长。凡造册人户,各登其丁口之数,而授之甲长,甲长授之坊、厢、里长,上之州县,州县归总上报到府,府另造一总册上报布政司。民年满六十以上者除册,满十六岁者增补上册。凡籍有四,曰军、曰民、曰匠、曰灶,各分上中下三等。丁有民丁、站丁、土军丁、卫丁、屯丁,总其丁之数而登记在黄册。督抚据布政司所上各属之册,上报到户部。(《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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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4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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