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淮盐引案

        清朝制度规定:食盐的销售主要采取“官督商销”的形式,即由清廷颁发给盐商一种运销官盐的凭证,称为“盐引”。两淮盐政高恒在任时,命令盐商每一盐引要附加三两“公使钱”,实际上都入了他的私囊,并未上缴户部。乾隆三十三年(1768)经两淮盐政尤拔世揭发,清廷派员进行审查。发现高恒共贪污公款十三万两,另一盐政普福贪污公款八万余两。此外,他们还接受盐商大量贿赂。前任盐运使卢见曾也有侵占公款行为。至于借口杂项开支而滥报的款项,更无法统计。案发后,高恒、普福、卢见曾均被处死。与此案有牵连的官员十余人均受到降职、革职的处分。实际上,清朝的盐法弊病很多,很容易舞弊,所以被当时的官场视盐政为“肥缺”。例如,乾隆曾多次南巡,两淮的盐政、盐商借口沿途供应,从中渔利,根本无法查清。两淮盐引案只是其中较明显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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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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