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

        康熙初,鉴于明代苛捐杂税之重,特命户部右侍郎王弘祚将各省征税总收入,编纂成书,多加修正,特别是纠正万历以来的增税措施,审核各省征税情况,编成《赋役全书》,颁布天下,官吏按章办事,不敢妄加苛税。对收税各种项目都有详细规定,删除田税尾数,先后在全国各省共免钱粮五百四十五次。康熙五十年(1711)开始,三年内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蠲免,免了地银八百四十多万两,丁银一百二十多万两,并免了历年旧欠五十四万两。同时还下令将河南、湖广、江西、浙江、江苏、安徽、山东的漕粮各免一年,这对缓和民族矛盾,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
        康熙五十一年(1712)二月,下令废除人头税。主谕文武官员:“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徵钱粮”。“一户有五六丁,只一人交纳钱粮,或有九丁、十丁,亦只二、三人交纳钱粮。”“直隶各省见今征收钱粮册内有名人丁,永为定数。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但将实数另造清册具报。”(《清圣主仁皇帝实录》)这就叫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到了康熙末年和雍正时期又实行“摊丁入亩”制(详见“摊丁入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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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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