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

        一国在通商、航海、税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享受现时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同样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此种待遇,称为“最惠国待遇”。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最惠国待遇一般是相互给予的,其享受范围可以由缔约国双方协议确定。但在旧中国,无法真正享受这种待遇,与外国所签订的条约,往往只片面的规定该缔约外国得享受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则无对等权利。1843年10月8日签订的《中英虎门续约》就规定,将来中国如“有新恩施及他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的片面最惠国条款。以后中国同其它国家签订的一些条约中也曾有类似规定,各国互相援引,以攫取更多的侵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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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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