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黜陟法

        北魏官吏考核法规。孝文帝于太和十八年(494)制定。在此之前,北魏的官吏考核制度是:三年一考,三考之后,决定升降。孝文帝认为考核期限过长,不利于奖善惩恶,于是规定:三年一考之后,马上作出处理。考核办法是:先由各机关进行考核,然后,由上级部门审核,六品以下的官员由尚书负责,五品以上的官员由皇帝和公卿一起审核,最后,将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上上等级者升官,下下等级者罢免,中中等级者留任现职。孝文帝三等黜陟法规定了北魏官吏考核的基本思想,对考核程序、考核等级和奖惩标准都作了较为概括的规定。宣武帝时,对此作了修改,将官员分为任事官和散官两类,对任事官三年一考,对散官四年一考。孝明帝孝昌元年(525),改为一年一考,并严令各郡“劝善黜恶,经国茂典。其令每岁一终,郡守列令长,刺史列守相,以定考课,辩其能否。若有滥谬,以考功失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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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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