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事官

        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定令,将品官分为职事官、散官两类。《旧唐书·职官志》:“职事者,诸统领曹事,供命王命,上下相撮,以持庶绩”。易言之,凡供职于某官署、按朝廷或上级官署的指令,从事政务,并且督率其下级官署执行指令的官员,统称之为职事官。如京都百司和地方府、州、县的职官等均属之。参见“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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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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