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隋置都官,尚书主之,后改称刑部。唐承隋制,为尚书省所辖六部之一。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刑部为司刑、尚书为太常伯、侍郎为少常伯;光宅元年(684)武则天又改称秋官;神龙元年(705)复旧称。设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为尚书之付。《新唐书·百官志》:“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隶司有四:(一)刑部郎中、员外郎各二人,分别从五、六品上,为尚书、侍郎之付。掌律、令、格、式四部刑书;按覆大理寺及天下诸州县上奏之案件;(二)都官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品阶同上。掌管俘隶名簿、籍没反逆眷属为官奴婢等;(三)比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品阶同上。掌定期核查赋税、经费、俸禄、官署等帐簿及点检两京库藏;(四)司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品阶同上。掌核检内外关卡出入的文簿、审查和发放边塞行人越界之“行谍”等。此后,历代均置刑部,直至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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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6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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