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时如遇凶荒之年,用社仓赈给贫民,不足则徙民就食各州。《新唐书·食货志一》:“尚书左丞戴胄建议:‘自王公以下,计垦田,秋熟所在为义仓,岁凶以给民。’太宗善之。”于是规定,亩税二升,粟、麦、秔、稻,随土地所宜。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根据青苗簿而监督执行。土地荒耗十分之四的免其半,荒耗十分之七的皆免。商贾无田的,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下下户及少数族人不取。如遇地无收成,政府则用义仓粮以赈贫民;或贷给种子,至秋收后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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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1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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