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法典名。唐初,损益隋律,制定唐律,于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之。太宗贞观元年(627)命吏部尚书长孙无忌等加以修订,对绞刑、肉刑施以宽简。宽绞刑五十条,以断趾相代;宽肉刑,代之以役、流。贞观十一年(637)颁布之。高宗时又对贞观律逐条加以解释,于永徽四年(653)完成,称“永徽律疏”、后世又称《唐律疏议》,简称“唐律”。是我国现在保存的最早的、最完备的古代法典。其“律”与“疏”同具法律效力。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分为笞、杖、徒、流、死五刑。笞刑五等,打十至五十下;杖刑五等,打六十到一百下;徒刑五等,一年到三年;流刑三等,二千里至三千里;死刑二等,绞和斩。唐代中、后期,政治腐败,官吏滥法,量刑不依法、法外施恶刑之事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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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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