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选法

        上元三年(676),武后见岭南诸州都督府奏报所选官吏有弊,敕令今后每四年一次,遣京官往其地选任官吏,时称之“南选法”。此法有效地选拔岭南诸州人才,也加强了朝廷对岭南地方的控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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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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