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马法

        王安石新法之一。保甲养马之法。熙宁五年(1072)五月,“诏开封府界诸县保甲愿养马者听”。令提点司于陕西所买马中,除良马外,选骁骑以上马给之,岁毋过三千匹。六年八月曾布等制定养马法条例,诏兵部执行。其法为:一,凡五路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户一匹。有物力养马二匹者听,以监牧现马给之,或官与其值令自市,毋或强与。府界毋过三千匹,五路毋过五千匹。二,除袭逐盗贼外,不得乘越三百里。在府界者,岁免纳草二百五十束,加给以钱币。在五路者,岁免折变和讼纳钱。三,养马户三等以上十户为一保,四等五等十户为一社,以待死病补偿者。保户马死,马户独偿之,社户马死则同社十户共偿其半。每年检查一次马的肥瘠。元祐中,废保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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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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