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

        宋刑法制度之一。十恶罪名创始于隋开皇,唐、宋沿袭之。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谋叛。谓谋国从伪。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六曰大不恭。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在、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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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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