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司

        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唐代在广州设市舶使一职,掌管蕃货、海舶、征榷、贸易等事,一般由宦官担任,是为市舶司的前身。北宋时,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陆续在广州、杭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泉州、密州(今山东诸城)设立市舶司,又称市舶务。宋代市舶官制度变化十分频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长官和负责地方财政的转运使共同领导,而由中央派人管理具体事务。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不再由地方行政长官兼职,而由转运使直接负责市舶司事务。后又专设提举官,称“提举市舶司”。南宋时,各处市舶司曾一度并归转运河,但为时不长。宋代对海外贸易十分重视,南宋时期更是如此。宋代有十分发达的造船技术,所造海船装有指南针,载重可达三百吨。与五、六十国有贸易往来,进出口货物在四百种以上。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财政收入的一项十分重要来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达42万缗左右;南宋初,市舶收入达150万缗,占其每年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市舶司的职责:给出海贸易的商人颁发公凭,即出海许可证;派人上船“点检”违禁物品;“阅实”回港船舶;对进出口货物实行抽分制度,即按货物粗细成色抽取实物形式的市舶税;按规定价格收买船舶运来的某些货物。经过以上程序的检查,方可颁发公凭放行。元代市舶法比宋代更为严密,与元朝保持海上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超过百个。明代仍旧沿袭前朝之制,市舶司隶属于布政司,税收大权完全掌握在市政司等长官手中。市舶司的设立,使海外贸易趋于制度化,初期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市舶司作为封建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着官僚机构的种种弊端,往往阻碍了海外贸易的开展,元中期以后表现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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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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