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晋占田制度

        西晋王朝在统一全国后,为榨取更多的赋役,维护士族地主的利益,公元280年,颁布了占田制度。它分为两大部分:即关于编户占田、课田和户调的条令和关于官吏占田和荫客的条令。其一,关于编户占田、课田、户调的条令规定:①男女年16~60为正丁,13~15,61~65为次丁,12以下,66以上为老小。②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次丁男35亩,其中丁男有50亩、女子20亩、次丁男25亩要缴纳课税,叫课田,平均每亩8升。老小免课役。③远地少数民族不课田,输义米,每户3斛,再远者5斗,极远者输算钱,每人28文。④丁男之户每岁输绢3匹,绵3斤;女及次丁男为户主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少数民族输賨布,户1匹,远者1丈。其二,关于官吏占田和荫客的条令。①官吏按品级占田,第一品占田50顷,第二品45顷(以下依次各减5顷)……第九品10顷。……②荫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3人,第七第八品2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前驱、由基……1人。其应有佃客: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50户,第三品10户,第四品7户,第五品5户,第六品3户,第七品2户,第八品第九品1户;官吏、士人及其子孙可荫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世。被荫人可免除国家的赋税和徭役,而被荫的佃户就自然成了替这些封建地主耕作的劳动力了。按照这一条令,贵族官僚占田的限额远超过编户,就是九品小官的占田数,亦为一般丁男占田70亩的14倍以上,他们凭借权势,占足上述数额的土地,所以这一规定对官僚贵族非常有利。占田制并没有没收官僚贵族超过限额的土地,因此没有触动原有的私有土地,限额也就徒有虚名。当时,超过百顷,二百顷土地的地主为数不少。大贵族王璇,仅墓地就达周围40里,占有土地之多可见一斑。所以当时人就说:“人之田宅既无定限”。 (《晋书·李重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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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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