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田

        宋朝从建国开始,采取“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到仁宗时,全国各地的良田沃土,多被皇室、官僚、豪绅地主占夺,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政。宋仁宗于即位的乾兴元年(1022年),据上书人所提,赋役不均,田制不立的意见,他说:现在天下的田地,半数为形势户所占有,故决定下诏限田。并定限田之法:公卿以下的品官,不论现任或已罢任,所置田户不得超过30顷,牙前将吏应该免役的不得超过15顷,而且只许在一州之内购置规定数量的田户,如果超过所规定限量,按违制判罪,担任公吏的永远不再充任职役,并以田赏给告发者。后又规定可以在限额以外,置墓田5顷。此法引起官僚、豪绅地主的强烈反对,主持限田之事的官员,也因此而提出不便进行工作。限田令颁布不久,未及推行,即告废止,史称“乾兴限田”。乾兴限田的失败,土地兼并和隐田逃役的现象更加严重。宋徽宗于政和年间,颁发《政和令格》的限田令,规定:一品限占100顷,二品限占90顷,依等下减,八品限占20顷,九品限占10顷。在占田限额之内,可免差役。限外所占之田不再没收,也不再赏赐告发者,而是与一般编户相同,承担差役。到南宋时,高宗、孝宗、理宗,也多次进行过限田,占田的限额虽多有变化,但均以《政和令格》中的“限外充役”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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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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