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北京条约

        即《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葡萄牙在英国支持下胁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87年(光绪十三年) 12月1日由清政府总理衙门大臣奕劻与葡萄牙代表罗纱签订于北京。共五十四款。主要内容为:规定中国仍允葡萄牙永驻和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允准葡国派公使驻京;在通商口岸设领事,有领事裁判权;与各国同享通商特权,并得在商埠租地建屋,设立教堂等。1928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声明取消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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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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