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给商勋章程

        清末奖励工商业发明创造的章程之一。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颁布。共八条。规定凡能制造轮船、电机等新式机器者,酌情奖以三等至一等商勋,并赏加四品至二品顶戴;凡能翻新工艺美术花样,精工制造,畅销外埠者,酌情奖以五等至四等商勋,赏加六品至五品顶戴;对有特殊技术发明创造者,予以破格优奖。次年续颁《爵赏章程及奖牌章程》,规定凡能开辟利源、制造货品、扩充国民生计,资本在十万至二千万元以上者,分别予以五品衔至一等子爵等不同等第的奖励;若商人原有官阶在应得奖励之上者,可移奖兄弟子侄。并规定凡出资营业一万元至八万元以上,著有实效者,分别颁以九品至七品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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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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