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的衡量标准银。清代各地银两使用秤砝不同,遂以库平作为国库收支所用的标准秤,以统一全国纳税的衡量标准。《马关条约》规定,库平银一两为575.82英厘,即37.31256克。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农工商部和度支部拟定划一度量衡制度,规定库平银一两等于37.301克。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6-08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原文地址:https://www.kekeshici.com/lishi/jindai/174735.html,转载请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