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盐课”。政府对食盐产制运销所征收的一种赋税。起源于战国,相沿至清,但征税情况不尽相同。通常分为向生产者征收的“灶课”和向运销商征收的“引课”。1853年(咸丰三年)清政府为筹集饷需,抽征盐厘。分入境税、出境税和落地税等。从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英德续借款起,中国部分地区盐税作为偿付外债担保,但管理权仍属中国。1913年4月袁世凯政府与五国银行团签订《善后借款合同》,以盐税作担保,自此,盐税的保管权和使用权也为帝国主义控制。1932年国民党政府将盐务范围内的各种土地征课归并为场课,大肆搜括税收,成为其财政的第二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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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22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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