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

        官署名。汉以后历代均设御史台,明改称都察院,清沿明制。置左都御史(由承政改称,别称总宪)、左副都御史(由参政改称,别称副宪)为主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为外省总督、巡抚兼衔。下按地区分道,设监察御史。雍正初六科给事中并入,合称科道。职掌监察、弹劾官吏,并参与司法,受理臣民申诉。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09-06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原文地址:https://www.kekeshici.com/lishi/jindai/174881.html,转载请保留。

Copyright © 2002-2017 可可诗词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鄂ICP备2023021681号-1
友情链接:食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