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

        殷周时代中国奴隶社会特有的土地制度。井田制脱胎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土地分配,始于商代,成于西周。西周井田制是以周王为代表的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诗经·大雅·北山》里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王把土地分赐给诸侯和百官,他们可以世代享用,不得转让或买卖,并要向周王交纳一定贡赋。周王和诸侯等大小奴隶主居住在城邑,城邑四周广大的原野上,分布着由纵横交错的道路和水渠划成一个个象井字形的方块。始见于《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约合今31.1亩,即20 733平方米),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即由国家将每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作九区,分配农民耕作;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即八家);公田由八夫助耕,全部收获均缴给统治者;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土地不能买卖。至于井田制的性质,具体分配、耕作、缴纳办法等,历代学者意见纷纭,迄无定论。主要有三种说法:(1)奴隶社会奴隶主的计禄单位和奴隶主榨取奴隶劳动的计算单位;(2)领主经济下的封建份地制度; (3)村社的土地制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8-10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原文地址:https://www.kekeshici.com/lishi/zxls/199254.html,转载请保留。

Copyright © 2002-2017 可可诗词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鄂ICP备2023021681号-1
友情链接:食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