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实定数

        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荀子·正名》)
        


        【注释】 ①所:指所知或认识对象。②异状:不同的形状,不同的情态。③稽:核实。
        【译文】 物有形状相同而实质不同的,有形状不同而实质相同的,这是可以区别的。形状相同而实质不同的,虽然可以合用一个名称,但指称的是两个实物。形状变化而实质没有区别,看起来又不一样的就称之为变化;发生了形式变化而没有实质改变的,指称的还是一个实物。这就是所以要通过考察、核实事物的情况来确定事物的数目,以便用恰当数量的名来指称的道理。
        【评说】 命名的关键之五:稽实定数。
        确定名称时要“稽实定数”。所谓“稽实”就是考察客观对象的实质,相同的归为一类,不同的区分为不同的类。客观事物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形貌相同而实体却不同,有的形貌不同却是同一实体,因此命名时要区别对待,不能混淆了名称。所谓“定数”是通过考察对象的实质来决定“名”的数量。“名”与“实”在数量上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是不一致的。总之,“稽实定数”就是要求在为事物命名时,必须注意稽查事物的变化,分辨同名异实、同实异名的复杂情况。荀子所提出的这个要求是合理的、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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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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