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风景
损伤美好的景致,比喻败坏人的兴致。唐朝诗人李商隐在他的《杂纂》中曾列举出六个“杀风景”的例子:
一、 “清泉濯足”(在清澈的泉水里洗脚);
二、 “花上晒裩”(在美丽的花枝上晒裤衩);
三、 “背山起楼”(背着山盖楼房,打开前面的楼窗见不到山色);
四、 “焚琴煮鹤”(把琴当木柴,并且把鹤宰杀,煮来吃掉);
五、 “对花啜茶”(赏花时无酒或有酒不饮,只喝点茶);
六、 “松下喝道”(清悠雅静的山林里,忽有官老爷的车马呼喝而过)。
关于“杀风景”,北宋·苏轼《次韵林子中春日新堤书事》诗里也有“为报年来杀风景,连江梦雨不知春”句,苏诗的意思是泛指一些令人扫兴、不愉快的遭遇。
现在,人们用“杀风景”来比喻在兴高采烈的场合,出现使人扫兴和不愉快的事情。
又作“煞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