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州县
隋朝加强中央集权的主要措施之一。开皇三年(583)隋文帝化简地方重叠机构,实行以州领县两级行政区化制度。开皇九年,平陈统一全国后,文帝又将州县管理推行全国。大业三年(607),隋炀帝复改州为郡,以郡统县,恢复秦制。同时仿效汉武帝,在郡上设置司隶、刺史15员,司监察之职。据《隋书·地理志》载,大业五年(609),隋已由最初有州241,郡680,县1524,减为有郡190,县1255。南北朝时滥置州、郡情况在隋已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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