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皇律

2024-09-18 可可诗词网-二十六史 https://www.kekeshici.com

        《开皇律》为隋朝第一部法典。在我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命高颎、郑译等制定新律,同年颁布。两年后,又令苏威、牛弘等重修、删繁就简成十二篇,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五百条。原文已佚。《开皇律》废除前代的宫刑、辕刑、枭首、鞭刑和孥戮相坐等残酷刑罚,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种。五种刑罚具体为笞刑从十到五十共五等;杖刑从六十到一百共五等;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共五等;流刑分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共三等;死刑有斩和绞。并定八议之法(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确定封建统治阶级在法律上的特权。同时还将北齐时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十恶”之条和故意杀人者,虽遇大赦,仍要除名。其后,隋朝又制定一些利于人民诉讼等制度,如民有冤上告,若县官不理,允许越级上诉到州官或至朝廷;各地死罪犯人不准在本地处决,必须送大理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复审)和死罪犯人要经过三次奏请方可行刑等规定。开皇律注意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比秦汉南北朝法律确有很大改进,但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隋炀帝即位又恢复了罪及九族、枭首等严刑峻法,因而加剧了阶级矛盾,终于爆发了隋末农民大起义,摧毁了隋炀帝的暴虐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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