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制度之进一步严密
自康熙四十七年(1708)清廷实行保甲法后,至雍正、乾隆时又屡经增益内容,制度日趋严密。雍正四年(1726)诏令下达各县,规定了对保正、甲长、牌头的赏罚制度。乾隆二十二年(1757)又对保甲制度重加整顿,特别强调了人选问题。大致为:(1)保正、甲长必须由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担任,不得以“市井小民”充数;(2)保正、甲长主要的职责是防盗安民;(3)甲长必须专职,不允许由各户轮流担任;(4)为了使保正、甲长专心工作,有关催粮、拘人等杂务另设“地方”一名担任;(5)有关巡更、看栅等事由民间轮流充任。从此,保甲长之地位显然有所提高,明确了其职责为“防盗安民”,而其它被视为低贱的杂役事务则划归旁人。嘉庆时,又改保正之名称为里长,并规定:“凡编保甲,户给以门牌,书其家长之名,与其丁男之数,而岁更之。”(《嘉庆会典》卷十一)保甲制度之进一步严密,一方面是为了震慑反清力量,使之不易活动,一方面也有稳定地方治安之作用,从而巩固清廷之统治。到了乾隆后期,又将户籍工作列为保甲制度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户籍的重视,则和按户摊派税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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