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高利贷

        顺治五年(1648)六月三日,清廷下令禁止高利贷。命令规定:今后一切债务,每银一两止许月息三分,不得多索及息上加息。不准放债予赴任之官;禁止外任官放债于民,如违犯,双方俱治重罪。同时还禁止诸王府商人及旗下官员家人到外省贸易。(《清朝文献通号》卷二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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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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