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满汉通婚

        顺治五年(1648)十月六日,清廷下令许满汉通婚。谕曰:“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臣子,欲其各相亲睦,莫若使之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有欲联姻好者,听之。”十月二十八日又作了补充规定:满官民欲娶汉女者,实系为妻者方准;任职官员需先呈明户部;满女与汉人为婚,凡部册有名者均需事先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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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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