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配制度。均田制的实行,开始于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年(公元486年,一说在485年),隋代在北齐、北周均田制的基础上,于开皇二年(公元582年)重新颁布了均田令。唐代结合当时的情况,加以修改,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新唐书·食货志一》:授田之制规定,丁(21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老年及病重、残废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户主增加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田,其余土地为口分田。永业田要种上枣树、榆树、桑树以及栽种一些适宜生长的树木。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口分田不能传给子孙。田多够分配的乡称为宽乡,土地不够分配的乡称狭乡:狭乡所授予之田,减宽乡之半。土地有肥瘠,一年更换土地一次的,加倍授田。宽乡三年更换(轮种)一次土地的,不加倍授田。工商业者,住在宽乡的,减半授给,住狭乡的,不授田。凡是百姓因迁移及亲属死亡无力埋葬者,允许卖永业田。如果从狭乡迁往宽乡的,允许将永业田、口分田一齐卖。已经卖掉的,不再授给。人死之后,土地收回,授予无田者。凡收授田地都是从每年的十月开始。授予田地的原则,先贫及有课税徭役负担的人。凡是土地,乡有余田以给邻乡,县有余田以给邻县,州有余田以给邻州。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官员,可以依照品级请授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有战功受勋的人,可以根据勋级请授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在职官员根据等级的大小,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内外各官署还有多少不等的公廨田,其地租充办公费用。总之唐代均田制比北魏均田制完备多了,成为一部完整的法典。这是唐代前期的田制,唐初实行的均田制到唐朝中期就破坏了,这是由于一为土地买卖的限制愈来愈松,法律规定口分田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买卖,这就给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提供了方便条件。二为官吏普遍授田,勋官、职事官和散官都可受永业田,官吏必成为地主,大官也就必然是大地主,这就助长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在地土买卖限制放松,和官僚地主占有大量永业田后,这些大土地私有者就成为兼并掠夺农民土地的急先锋,大土地私有制本身就成为向均田制进攻的堡垒。因此,许多地主富豪都广有田产,如河南有个屈突仲任家“资数百万,庄第甚众。”而富商邹凤炽,更是“邸店园宅,遍满海内。”再则寺院经济的发达,僧侣也是兼并土地、破坏均田制的一支重要力量。武后时寺院经济更加发展,狄仁杰就指出寺院占有“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至代宗时,“凡京畿之丰田美利,多归于寺观,吏不能制”(《旧唐书·王缙传》)。这显然又破坏了均田制。在大土地私有制日益发展的情况下,不但农民失地者愈来愈多,而且国家掌握的公田,也越来越少。终于使均田制难于继续下去。同时由于封建国家赋税的日趋加重,也促使均田制的破坏。首先,封建政府机构日渐扩大,官吏日多,开支日增。其次,由于玄宗后期边疆形势的吃紧,赋税兵役都在不断加重。及至安史乱起,政府需财甚急,于是对人民横征暴敛。第三,苛重的兵役赋税都加在课户身上,非课户却逍遥自在、逼得农民无以为生,他们只好逃亡。由于土地的集中,战争的破坏,人口的死亡,均田制终于完全破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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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6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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