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借商款
清政府最早发行的内债。1894年(光绪二十年)清政府为筹措甲午战争军费,接受户部建议,向官绅商民借款。举债总额并无限定,仅规定分两年半还本付息,月息七厘;以六个月为一期,第一期还息不还本,第二期起还本付息。颁发印票,面额一百两为一张。应募人集款一万两以上者,给予“虚衔封典,以示鼓励”。初在北京办理,由户部向京城银号、票号各借银一百万两,后推广至各省会、关埠。由于各地推行办法不同,流弊百出,借款成了官绅的变相捐输和对人民的变相勒索,次年5月即告停借。已认借款一千一百余万两,收齐后按期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