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与复员

        抗战胜利如此迅速地来到,多少出乎国民党的意料之外。对于战后复员的设计与安排,国民党还缺乏充分的准备。8月12日,得知日本决定投降的消息后,唐纵才将侍从室拟订的《日本投降后我方处置之意见具申》交给蒋介石,对于接收与复员,这个报告建议:“从速发表上海、南京、武汉、平、津市长人选,并令各沦陷区省主席、市长从速前往抚辑流亡,恢复秩序”;“饬复员委员会于一周内提出计划纲领并即核定实施,以免临时仓促陷于无计划无组织无秩序之行动。此事最好责成一大员负责主持统一步骤。”[1]关于第一点建议,8月13日,国民政府任命马超俊、钱大钧、熊斌、张廷谔为京、沪、平、津四市市长[2],紧接着又派定了收复区苏、浙、赣、鄂、湘、闽、粤、桂、鲁九省的行政长官。但是对于统一接收步骤问题,并未引起当局的足够注意。
        接收之初,蒋介石令陆军总部“指导监督并得全权处理收复区内一切党政各事务”。9月5日,在陆军总部下成立党政接收计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总司令何应钦兼,副主任委员为社会部长谷正纲和陆总参谋长萧毅肃,秘书长李惟果,任务是搜集研究接收资料,拟办接收计划与命令,联系协调接收工作。但该会不过是“幕僚性质之机构”,并不实际主管接收工作[3]。陆总也不可能具体处理军事接收以外的各项接收事务,实际接收是由各战区成立的、以战区接收机关为主、由行政院各部会特派员和各省市政府成员组成的接收委员会负责,各机关派出的接收委员或特派员具体主持接收[4]。这就难免造成接收中各自为政、各不相属的混乱状况。随陆总参加接收的侍从室秘书邵毓麟在给蒋介石的密电中告以:“军事接收以团体为对手,正面侧面相机配合,并运用其原有组织逐步接收,除有少数日军部队有不法行动,大致成绩尚佳。但行政经济接收情形极坏。”原因为,陆总与行政院配合不够,办法先后不同,职权亦有变更;行政院接收人员对敌伪政治经济毫无认识,不知从何着手;经济接收工作原极微妙难办[5]
        接收开始后,陆总很快便觉得没有统一接收机关带来的问题,9月11日,何应钦电请成立收复区全国性事业临时接收委员会,但由于行政院迟迟未派定负责人员,此事仍未能进入实际运作。直到9月下旬,宋子文自国外回国,由行政院系统统一全国接收事宜的工作才提上日程。宋子文首先从上海开始,设立行政院院长驻沪办事处(10月12日),统一接收工作。接着在10月下旬,正式成立了行政院收复区全国性事业接收委员会(由行政院副院长翁文灏主持),“办理收复区全国性事业接收事宜并协助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处理接收事宜”,“全国性事业系指经济(包括工矿、商业、农林、粮食、水利等)、交通、金融事业,均由本会统筹接收,并移交有关各部会接管之”[6]。此举使最初接收的混乱状况有所改观,但“接收办法公布既晚,且复一再变更,致敌伪事业,先经军事机关接收,复经地方机关接收,又经主管机关接收,接收一次,损失一次,至于不肖官吏军警勾结地痞流氓,明抢暗盗,所在多有,损失更所不赀。敌伪强占或强租强买人民房屋,经各机关接收后,任意占用或封锁,使人民无屋居,此为各城市之普遍现象,丧失人心,莫此为甚”[7]。 
        11月23日,行政院颁布《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规定:收复区敌伪产业接收处理以全国性事业接收委员会为中心机关,在重要区域设立敌伪产业处理局,办理敌产接收处理事宜;处理局分别委托各有关机关接收敌伪产业;处理敌伪产业的原则是,原属本国盟国人民、被日方强迫接收者发还原主,原属华人后与日伪合办者收归中央政府,产权原为日侨所有或为日伪收买者收归中央政府;接收后之敌伪产业处理原则是,与资源委员会所办事业性质相同者交该会核办,纱厂及其必需附属工厂交纺织业管理委员会接办,面粉厂交粮食部接办,规模较小或不在上述范围内者以公平价格标售;已接收厂矿由经济部督导尽快复工;收复区原有接收及处理敌伪产业机关一律撤销移交处理局[8]。在此前后,成立了上海区(后改为苏浙皖区,局长刘攻芸)、河北平津区(局长孙越琦)、山东青岛区(局长程义法)和两广区(局长林继庸)敌伪产业处理局,以及武汉和河南区敌产处理办公处。湖南、江西两省接收委托省政府处理,东北和台湾则设立接收委员会或处理委员会[9]。敌伪产业处理局的成立,使接收有了相对统一的机构,并发布了有关规章制度,有助于改变接收中的混乱局面,但因为它们成立得较晚,以前接收的许多敌伪产业既不可能交还,账册亦难以查找,而且由于它们和各机关尤其是有实权的军政机关在接收上的矛盾,它们的工作仍面临着相当的困难。以致蒋介石在12月还电告宋子文,斥责接收人员“既不互相联系,又不与党政军主管人员通力合作,更有自以为中央所特派,不受当地行营主任指挥者,以致系统紊乱,权责不明,有利相争,遇事相诿,形成无组织状态”,要其“针对错误,妥拟方策,以图补救”[10]。1946年7月,敌伪产业接收大体完成,全国性事业接收委员会撤销,由中央信托局接办敌伪产业处理善后事宜。
        关于接收敌伪产业的总数量,现有统计数字不一。因为法币币值变动剧烈,以法币计算其价值因时而变,很难得出确切数字,而以美元计算,在换算时亦不无困难。一般而言,以美元直接计价的数字偏低。如赔偿委员会1946年11月第一次估计是38,992万美元,1947年7月第二次估计为33,496万美元,英国估计为4亿美元,美国顾问估计为3.5亿美元[11]。以法币价值折算为美元则偏高。如据1947年3月的统计,全国接收总数(不包括东北和台湾)为法币95,897亿元,其中已处理6252亿元,转账12,388亿元,未处理76,250亿元(三者相加与总数不一,原文如此——作者注),按当时法币官价12000元兑1美元折算,则为79,914万美元;今人有统计全国接收总数(包括东北与台湾)合战前法币230,155万元,如按当时法币兑美元1∶0.295的比例,则合67,896万美元[12]
        以接收产业论,工矿企业为重点。至1946年2月止,苏浙皖区,接收厂矿562单位,其中以上海为最多,又以纺织业为最重要,计接收上海棉纺织厂27家(纱锭96万枚,织机1.7万台),毛纺织厂9家,其他纺织业厂71家,金属制造厂19家,机器厂97家,电器厂21家,卷烟厂13家,包括永利公司、首都电厂等大企业;冀察热绥区,接收厂矿58单位,以化工为最多,包括北平石景山钢铁厂、天津永利公司、久大精盐公司、北平门头沟煤矿、河北开滦矿务局、华北电业股份总公司、北平石景山电厂、唐山电厂等大企业,以及天津的纺织厂等;鲁豫晋区,接收厂矿74单位,其中青岛纺织工业拥有纱锭38万枚,织机7000台,三省煤炭业亦具有重要地位;湘鄂赣区,接收厂矿90单位,但规模均较小,较为重要者是湖北大冶铁矿和江西萍乡煤矿;粤桂闽区,接收厂矿34单位,以化工厂为最多[13]
        

经济部工矿电商事业接收处理概况表(迄1947年9月底)[14]


        


        

(续)


        


        经历了后方八年艰苦生活的国民党各级官僚,骤一到达收复区,犹如闸门开口,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各谋私利,徇私舞弊,滥用权力,给收复区人民留下极坏的印象,当时称之为“五子登科”,即房子、条子(指金条)、票子、车子、婊子。由于这种事情很难有完整的档案记载,因此确切的贪污数字仍有待研究。据参加湘鄂赣区接收清查团的监察委员何汉文总结,接收中的贪赃枉法可分四种情况。其一是抢,即接收之初的公开抢占敌伪房产和金银珠宝等财产,仅上海一地的八千五百多幢敌伪房产中,就被占据了五千多幢;其二是占,即以单位名义占有,再化公为私(如南京二千多幢敌伪房屋,几乎全由各单位以各种名义占据),其后发展为只要是敌伪财产,贴上封条就可据为己有;其三是偷,或是监守自盗(如汉口宝安大楼原存有价值不菲的贵重物品,最后查封时已所余无几),或是乘混乱之机,援引外人直接盗窃,不仅盗走了物资,还对财产本身造成了极大破坏(如上海流氓盗窃团伙);其四是漏,即日本人为了讨接收人员欢心,故意在移交清册中漏列若干财产,使之堂而皇之地落入接收人员私囊(如武汉日本第六方面军在移交时留下了百亿元的无清册物资),移交物资再经层层转手,另造清册,又有不少被截留[15]


        除了上述这些虽然规模很大,但至少名义上还是非法的贪污外,还有一类通过标卖方式进行的合法贪污。接收产业经层层截留,最终移交给敌伪产业处理局的仍有相当大的数量。对这些产业,政府以平卖、委托代售、标卖、拍卖、价让等方式出售以回笼货币,平抑物价(上海区接收478家工厂,标售或由各机关承购者有226家,宋子文坚持将敌伪物资全部交由处理局,冠冕堂皇的理由而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这批巨额财产的控制权转移到行政院,以利其施政方针的实行)。各敌伪产业处理局下有评价委员会,负责敌伪产业标售时的估价、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虽然有规定“变卖接收后之敌伪产业(包括逆产)所得价款应悉数解缴国库不得移作别用”[16],但由于标售和处理物资可以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并指定商家进行,因此给了接收官员以合法的机会,从中上下其手,收受贿赂,贪污实物。如上海标售日人房屋二千多幢,基本上由接收时的占用者获得,所付只有标价的一半;汉口江汉关标售物资13批,得33亿元,但标售最高价格只有市场批发价的60%,最低不过20%,中标者的无形收入当在15亿元以上。有人估计全国标售敌伪物资总价在法币5万亿元左右,如以损失一半计算,则有2.5万亿元落入私人手中[17]
        接收过程中最为恶劣的一项政策,是法币与伪币兑换率的规定。9月9日,陆军总部发布命令:“政府机关暨国营事业,以及一切税款之收支,自我政府所派人员接收后,即应完全使用法币,不得再用伪钞,京沪区各银行,自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起,凡一切往来交易,应一律使用法币。”[18]及至9月27日,财政部公布《伪中央储备银行钞票收换办法》,将法币与伪中储券的兑换率定为1∶200(收兑期为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11月22日,又公布《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钞票收换办法》,将法币与伪联银券的兑换率定为1∶5(收兑期为次年1月1日至4月30日)。这一兑换比例对收复区人民无异于一场灾难。因为如以物价指数计算,上海物价为重庆的约五十倍,为整个法币使用区的约三十五倍,当时黑市兑换价为1∶80,因此法币与伪币的兑换率最高也不能超过1∶100。据统计,伪中储券回收总数为41,677亿元,伪联银券回收总数为1167亿元[19],如按上述兑换比例,只要四百余亿元法币即可全部收回,政府的公开说辞是以少量法币换回伪币,以免刺激通货膨胀,然而实行的结果,恰恰是后方法币大量流入收复区,刺激了收复区物价的上涨,大量资金东流也打击了后方工业,而且接收官员凭本已不值钱的法币在收复区大发横财,被时人形象地描述为,“陪都来沪接收人员,均有腰缠十万贯,骑鹤上扬州之感”[20]。如果说,官员腐败尚是不合法的私人行为的话,法币兑换率的规定则几近于国家掠夺,是用公开合法的方式剥夺收复区的财富。这一私心自用的政策,引起收复区人民的强烈不满,以至国民党官员以后也不能不承认这一重大失误。陈立夫认为,这样“把有钱的人也变成没有钱了,没有钱的人,更是一无所有了”,“弄得老百姓痛恨我们”。李宗仁认为,在“一纸命令之下,收复区许多人民顿成赤贫了,而携来大批法币的接收人员则立成暴富。政府在收复地区的失尽人心,莫此为甚”[21]
        普遍的接收舞弊不仅腐蚀了国民党的干部队伍,而且使国民党在接收中失尽了人心。《时事新报》在社评中说:“老百姓的希望,说起来实在是极其简单而起码的。他们恨日本人,恨汉奸,他们希望中央来了之后能够把日寇汉奸所作所为的坏事一律革掉,而切切实实地替老百姓做一点好事。”社评问道:“政府究竟替老百姓做了些什么?”《大公报》在短短半个月中两次发表社评《收复失土不要失去人心》、《莫失尽人心》,呼吁“我们现在不但去收复失土,而且去抚慰受创的人心。收复失土,千万不要失去人心”;“二十几天时间,几乎把京沪一带的人心丢光了。有早已伏在那里的,也有由后方去的,只要人人有来头,就人人捷足先抢”[22]
        接收中的舞弊行为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之后,不能不使当局加以注意。陆军总部进驻南京后,一周内连续发布《布告不得擅自封占汉奸及日侨产业》、《布告在京各机关人员不合法处置宣告无效》等通令,并称一经查获违法行为,即予严惩不贷,企图抑制各级接收人员擅作主张、影响形象的举动[23]。蒋介石陆续接到有关接收舞弊的报告后,9月25日,分电何应钦和北平行营参谋长王鸿韶,训以对接收人员“应即严加督饬,务须恪守纪律,以维令誉。如有不法行为,准予从严究办,毋得宽假”[24]。10月24日,陈诚和张群在官邸会报中报告“接收人员花天酒地,以及贪污受贿等种种不法情形”,使蒋介石“闻而怒甚”[25]。他即召京沪警备总司令汤恩伯赴渝,令其彻查。同时电致京、沪、平、津四市军政长官称:“据确报,京、沪、平、津各地军政官员,穷奢极侈,狂嫖滥赌,并借党团军政机关名义,占住人民高楼大厦,设立办事处,招摇勒索,无所不为,而以沪、平为尤甚,不知就地文武主官,所为何事,究有闻见否?……如各地文武主管再不及时纠正,实无以自容,当视为我革命军人之敌人,必杀无赦,希于电到之日,立刻分别饬属严禁嫖赌,所有各种办事处之类,大小机关名称,一律取消封闭,凡有占住民房招摇勒索情事,须由市政当局负责查明,一面取缔,一面直报本委员长,不得徇情隐匿,无论文武公教人员及士兵长警,一律不得犯禁,并责成各级官长连带负责,倘再有发现,而未经其主官检举者,其主官与所属同坐,决不宽贷,特此严令遵行。”[26]12月30日,陆军总部又颁布了《收复区隐匿日伪财产物资及军用品检举奖励规则》,规定凡在指定机关和人员以外自相授受敌伪物资者以隐匿论处;隐匿者凡未向指定接收机关报告者,一经检举查实,物品由指定机关接收,隐匿者除依法惩治外,课以隐匿物品价值10%之罚金;以该项物品价值10%之奖金奖励举报人[27]。行政院1946年2月27日下发的《收复区隐匿敌伪财产物资及军用品检举奖惩规则》重申了这些规定。且不说这些规定能否真正实行[28],即就其发布的时间而言,接收中大规模舞弊行为的高潮此时已过,因此,这个规则的颁布,除了显示国民党惩治舞弊的决心外,不过是事过境迁的表面文章而已。
        为了缓和舆论对接收中大规模贪污舞弊情况的批评,1946年6月,由监察院牵头,有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国民参政会参加,组织接收清查团,赴苏浙皖、湘鄂赣、粤桂、冀察热绥、鲁豫、闽台、东北等地清查接收情况。然而清查团清查时间,已是接收一年之后,可以使接收人员中的贪污者有充分的时间在原始表册上做手脚[29],兼之清查团所管地区广大,人员不多,时间紧迫,在清查团的清查过程中,各地又有各地的借口,东北借口战事紧张,台湾借口光复不久,上海借口国际观瞻,两广借口地方情形复杂,使清查工作困难重重,与社会和舆论的期待相距甚远。但各清查团都承认接收中贪污舞弊行为的存在,在各方最为关注的上海,清查团团长张知本公开谈及接收中的弊端为:1.政府接收处理政策失当;2.接收机构众多,组织散漫,致骚扰凌乱;3.处理工作迟缓,接收物资或隐匿盗卖,或腐烂,未能充分利用。致战后工厂倒闭,生产衰落,物价腾贵,人民生活不堪其苦[30]。赴北平清查团认为,“接收工作之贪污问题,由于人事者半,由于政策者半”;“既未先设整个统一之机构,亦无统一指挥接收之大员。关于各部分之派员来平,特派员头衔者不知若干名,接收机关不下数十处,各不相谋,各自为政,明为接收,实为抢攘”[31]。实际上,虽然清查团出巡浩浩荡荡,真正因涉嫌贪污被处理的官员却不过寥寥数例[32]
        在接收的同时,国民政府各机关、经济事业单位、教育和文化机构,以及战时迁往后方的机关团体也开始了复员回原地的繁复工作。中央设计局拟订的《复员计划纲要》草案于1944年7月31日由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该计划分内政、外交、军事、财政、金融、工矿商业、教育文化、交通、农业、社会、粮食、司法、侨务、水利、卫生、土地十六个部门,每部门又分工作要点和计划项目两项,“前者,在提示每部门主要复员业务之原则,便于各主管机关据以拟订其复员工作计划;后者,在提示有单独计划必要之特别重要事项,便于各主管机关据以拟订其复员事别计划”[33]。根据这个纲要,在各部门提出自己复员计划的基础上,再由中央设计局拟订复员总计划,然总计划尚未编出,日本已经投降,复员工作只能在没有周密计划准备的情况下进行。
        8月17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开会决定:1.一般复员计划,由各机关分别拟订;2.收复区紧急措施办法,由中央党部、行政院和军委会分别拟订;3.各单位派出人员赴南京接收;4.还都分三期进行[34]。随后,行政院匆匆拟出《收复区各项紧急措施办法》,要点如下:1.地方治安,迅速恢复地方行政、警察机构;2.财政金融,分区设置财政金融特派员,供应钞券,恢复银行系统,举办紧急贷款,处理敌伪金融机构,接收敌伪财产;3.交通,接管敌伪陆海空交通线路,并照常运营;4.邮电通信,接管敌伪邮电通信机构,并照常运营;5.经济工矿,接收后迅速恢复业务,整理就绪后,根据处理原则,或发还原主,或由政府经营;6.军政,接收军用物资,处理后勤补给业务,担任俘虏管理;7.教育,接收教育文化机关,督饬整理恢复工作,各级学校照常上课;8.农林,接收农林渔牧机构;9.社会,安定沪、京、津、汉、穗五大都市工人,进行社会救济;10.粮食,供应收复地区军公民食;11.司法行政,恢复收复区司法行政机关;12.蒙藏,派员前往宣示中央德意,施放急赈;13.水利,接管水利机构;14.卫生,接收卫生医疗机构;15.善后救济,接运国外物资,设立输送难民机构;16.广播,接收广播事业[35]。复员还都工作进行之中,人人归心似箭,但因交通工具的制约和指挥管理的混乱,复员工作进行困难。在一段时间里,许多单位在重庆和原迁出地均有工作班子,反而加重了经济的负担并降低了工作效率。12月中旬,行政院第一批复员还都人员陆续抵达南京,行政院例会开始在南京举行。 
        1946年2月21日,行政院发出《中央党政机关还都办法》,对各部会还都人员、运输及经费预算作出了具体规定,行政机关的复员工作加速进行。4月25日,行政院迁回南京办公,各部于28日开始在南京办公。4月30日,国民政府发出还都令,内称:“兹者国土重光,金瓯无缺,抗战之任虽繁,建国之责加重,政府爰定于本年五月五日凯旋南京,以慰众望。”该令同时称陪都重庆“襟带双江,控驭南北,占战略之形势,故能安度艰危,获致胜利,其对国家贡献之伟大,自当永光史册,奕叶不灭”[36]。5月5日,国民政府还都大典在南京隆重举行,因战争而流迁异地八年半的国民政府又回到了其发家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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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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