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区的强化统治

        国民党政府自实行“戡乱总动员”之后,即着手强化自己的暴力统治。一方面于1947年11月间通令成立由各级民意机关议长主持的省市县“戡乱建国动员委员会”,以分负各地动员民力的责任,同时并授权地方各级行政首长,指挥辖区内所有保卫武力,以加强军事政治的配合。国民党又在各地组织集会,进行“戡乱”动员,大造声势。一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强化战时经济体制,镇压革命运动,进行最后的挣扎。
        1947年9月5日,行政院发布命令,公布《后方共产党员处置办法》,明令镇压共产党员。其中第六条规定:“各地政府应会同治安机关定期公告,所辖境内之共产党员及其工作人员,凡愿遵照本办法办理脱离共产党手续者,应自动觅具妥实保证,依限申请登记。前项申请登记之人,于必要时,得令其缴出有关共党秘密文件。”第八条规定:“共产党员或为共产党工作人员,潜伏后方,不为第六条登记之申请,应由当地治安机关一律予以逮捕,于法定时间内,移送有审判权机关,依刑法及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之规定惩处之。其有阴谋活动者,并从重惩处。”[1]至12月,进一步修正为“于法定时间内移送军法机关”[2]。但另有命令指示:“各在校学生之犯有共产党嫌疑者先送司法机关审理。”[3]
        10月21日,首都卫戍司令部、南京市政府发出布告:“凡潜伏本市之共产党徒,自应依法申请登记。兹遵照该项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订定南京市共产党分子脱党申请登记办法公布施行。限自布告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为办理申请登记期间。如逾期不履行登记手续,一经查觉,立予逮捕法办。”[4]
        为了控制工人运动,11月1日,行政院制订公布了《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禁止工人罢工、怠工。该办法规定,在工交事业发达地区,设立劳资评断委员会,隶属于市县政府。第七条规定:“雇主或工人在未经劳资评断委员会评断以前,不得因任何劳资争议停业关厂或罢工怠工。”第八条更进而规定:“劳资评断委员会之裁决,任何一方有不服从时,主管机关得强制执行。其情节重大者,并得依照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惩罚之。”[5]
        为了控制学生运动,教育部于12月6日发布训令,公布《学生自治会规则》,规定了一系列扼杀学生运动的条例。第二条规定:“学生自治会以根据三民主义培养学生法治精神促进其德育智育体育群育之发展为目的。”第四条规定:“学生自治会为学生在校内之课外活动组织,不得参加校外各种团体活动,或有校与校间联系组织。”第五条规定:“学生自治会应由学校校长及主管训导处或教导处指定每年级或每院系学生二人至三人先成立筹备会,于两星期内登记会员,召开大会,订定办事细则,推选职员,正式成立。”国民党对于这样成立的学生自治会还不放心,第九条规定:“当选之理事,其操行学业成绩及领导能力经学校审核不合者,应以得票次多数之适合标准者依次递补。”第十五条更规定:“学生自治会之决议,以在规定之任务范围以内为限,不得干涉学校行政,有违反上项情形者,学校得撤销之。学生自治会如违背校规,情节重大时,学校得解散之。”[6]教育部制订如此严峻的规则,表明了国民党当局同学生完全处于对立的状态,除了暴力之外,它事实上已经没有能力来控制学生运动了。
        为了强化对人力、物力资源的征集,行政院于12月9日制订发布《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国防军事实施办法》,规定根据军事需要,对人力、物力的强制征发。对所谓绥靖地区则进一步强调:“为动员戡乱绥靖地方,得依军事需要,动员全国各县(市)民众武力,依照各县(市)民众自卫队组训规程,组织自卫队及常备自卫队,分别担任清剿零匪、警卫地方及情报、向导、运输、通讯、守望、盘查、工程、救护暨机动剿匪,配合国军作战,各县(市)已受训之国民兵,应加入自卫队组织。”[7]
        12月25日,即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生效的一天,国民党政府命令公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针对中共的地下活动,加重刑事处分,并于第八条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除军人由军法审判外,非军人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之。前项特种刑事法庭之组织,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定之。”[8]也就是说,12月公布的将破获的中共地下党员交付军法机关审判的办法,也不能满足强化统治的需要,而必须特设专门法庭来解决这个问题。
        1948年3月25日,立法院讨论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辩论十分激烈,多数委员根本反对这种法庭的成立。孙九录第一个发言,他说:“我根本反对这件事。胜利以前,立法院化了好大功夫,才将所有特殊法归纳在普通法里,今天我们忽然又要开倒车了。”刘不同说:“以上海的情形说,舞女打架要送特种刑庭,两个银行行员为了要求加薪而怠工也送特种刑庭,这像什么?特种刑庭就是墨索里尼的办法,而民主国家的法制应该是有系统的。”谭惕吾说:“我们既以民主号召,就不应再有这种法西斯的制度。”立法院长孙科亲自起来警告持反对意见的立法委员说:“特种法庭是拿来审共产党的,这是大家知道的事实。现在共产党已经到了长江边上,等他占了南京,你们看他设的是什么法庭?现在不应该再有同情共产党的言论,你们同情共产党的,可以立刻退出去,不要等在这里。现在是戡乱,这个乱不戡,大家都等不下去。现在的局面不比一年以前,你们不要糊涂了。”虽然立法院终于通过了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但仍作了两项修正,一是将一审终结改为两级制,一是五年以上徒刑可请复判。根据通过的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分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及高等特种刑事法庭,由中央庭复判高等庭判决的案件[9]
        《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及《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国民政府公报》于1948年4月2日刊布,但国民党政府至4月21日才命令于21日起施行[10]
        此外,国民党政府为实行总动员,强化战争机器,还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办法》(11月22日公布)、《全国花纱布管制办法》(12月26日公布)、《加强金融业务管制办法》(12月23日公布)、《厉行消费节约办法纲要》(8月19日公布)等等,以便集中人力物力,用于战争,力图挽救行将崩溃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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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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