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

        不成文法的一种。指国家法典之外的不成文法。它经过社会的确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民间风俗习惯中带有评判是非,惩戒邪恶性质的为人们所承认所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风俗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原始社会不存在成文的法律,但有一定的生活规范,借以约束人们的生活活动。古代氏族成员的图腾崇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仪式和禁忌,就是人类社会较早出现的习俗惯例。以后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形成一定的行动准则。习惯法是社会法律的渊源之一。习惯法的实行,一方面是依靠传承的力量,使人们能够自觉自愿地遵守。另一方面,还要利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迫使人不能不按照习惯法行事。习惯法是一种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制度民俗,它与现行法一般保持着一致。习惯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地位也不尽相同。在原始社会,风俗习惯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成文法出现后,习惯法失去了统治地位。但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习惯法仍占有相当重要地位。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人类社会开始了以法律为准绳的新时代,习惯法的历史作用已基本消失。习惯法是多种文化现象的集合体。它既属于法律学的范畴,又可以归入民俗学的研究领域。国外很早就开始了对习惯法的研究。法国法学家李斯特在1607年就发表了《论习惯法》一书。世界各国研究习惯法的著作很多。最近几年,我国学者也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6-01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原文地址:https://www.kekeshici.com/wenhua/minsu/192811.html,转载请保留。

Copyright © 2002-2017 可可诗词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鄂ICP备2023021681号-1
友情链接:食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