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和隋唐时期推行的田制。北魏建国后至孝文帝统治时期,连年发生水旱灾害,而且,汉族地方豪强和鲜卑贵族恣意兼并土地,出现大量浮游人口和荫庇人户,影响农业生产和政府财政收入。为了把农民束缚到土地上去,为了限制豪强占田荫户,以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孝文帝统治时期,采纳李安世均田的建议,于太和九年(485)颁行了均田令。其主要内容有:(1)男子15岁以上每人授给露田40亩,女子每人授给露田20亩。凡休耕轮作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倍田。奴婢也依此授露田。耕牛每头授给露田30亩,以四头为限。年满七十或死亡,耕牛老死,露田还官。(2)男子十五岁以上授给桑田为世业,不须还官。(3)不宜桑蚕之地,授麻田,男子每人10亩,女子每人5亩。麻田还授依露田法。(4)残疾重病及老幼为户主,减半授田。(5)露田不得买卖,桑田占有份额不足者可买足,有余者可卖出。(6)土地不足地区,居民可向空荒地迁移,随力所及借用国家的土地,但不许赋役重处迁往轻处。由于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其土地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7)地方官吏在任职地区有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郎丞6顷,以租入充津贴,前后任之间相交接,不准买卖。均田令自上而下,自平城(今山西大同)而四方逐步推行。此后北齐河清三年(564)、隋开皇元年(581)、唐武德七年(624)、唐开元七年(719)、开元二十五年(737),又先后颁布了均田令,具体内容都有变动,但保留了北魏均田制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均田制体现了农业生产者与土地较好结合以提高生产力的意图,它的推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然而,从文献记载看,它自始至终都未能认真贯彻,因而其效果受到很大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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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5 文章来源: 可可诗词网 https://www.kekeshic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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