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航空运单支票L/G进行诈骗

2024-06-13 可可诗词网-遗憾教训阅读材料 https://www.kekeshici.com

        支票和银行担保书(L/G)是当前我国外贸支付的常见的两种方式,特别在南方一些城市、港台商人常一手签约,一手交出支票,既省时省事,也节约了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费用,对买卖双方均有一定方便之处。
        但是近年来,一些国际诈骗犯却利用支票或L/G进行诈骗,这种案件已不止发生一起。
        我某出品公司收到外商寄来的购货合同,并附一张支票,业务员兴奋之余,并没有仔细思考支票背面注明的一行字的真正含义:“卖方发货后将航空运单及商业发票随支票一起托收”,这行字的表面意义是说明交货支付程序,似乎是很正常的,而实际当我方交货(航空货运)后请银行托收货款时,经过一定时间,银行才通知:托收未成,因支票是假的(或空头支票,而此时货已被骗子提走!由于托收是商业信用,银行并不负责,出品公司只落得货财两空。
        防止这类被骗的方法是,在对客户资信无十分把握的情况下,要坚持:先托收支票,货款收妥后再发货”。
        相比之下,另一些打着“外国财团”的诈骗犯,场面就更大了。
        1988年,香港锦地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梁某来到广东梅州市,与某公司签订一个提供巨额低息外汇贷款的意向书:贷款期限15年、金额1.5亿美元、年利7%并可用产品偿还,这样优惠的条件,当然大受欢迎,谁知道通过我方银行对其资信进行了解,才知该公司注册资本才1万港元,在香港写字楼占地仅100平方英尺,该公司成立三年未做过一笔生意,所谓1.5亿美元货款的谎言,终被揭穿。类似的情况还发生过多次:有的港商代理人,提出可提供2亿法郎贷款,要求我有关部门立即签订“货款合同”,均被我方识破而拒绝。
        人们也许会问,是贷款而非借款,何虑之有?原来这种骗子在提出货款的同时,要求我方中国银行为其提供“银行担保书”(即L/G),如果得逞,他们将会凭货款合同和中国银行L/G,到各处进行诈骗活动(例如骗取货物、借款等),一旦事情败露,溜之大吉,一切损失将由担保的我方承担,因此,今后遇到类似情况,切记要及时与当地中国银行联系,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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