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崇雅和 化人教民:宋明儒家论乐

2019-05-28 可可诗词网-音乐文化 https://www.kekeshici.com

        宋明两代,传统儒学有了很大发展,这种发展给音乐美学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中和”为论——范仲淹的音乐审美观
        范仲淹(989—1052)的音乐美学思想,源自传统儒家音乐思想,以“中和”为其音乐审美观的核心。《与唐处士书》与《今乐犹古乐赋》皆见于《范文正公集》。前者谈琴乐之道,针对后世人将琴“以艺观”而仅求其“妙指美声”的倾向,提出“宜建大雅”的审美主张,意谓应将琴乐重新纳入雅乐的轨道。以宋崔遵度《琴笺》中“清厉而静,和润而远”八字的新释,并未从审美“意境”的角度认识琴乐“清”、“远”审美范畴,而是以“弗躁弗佞,然后君子,其中和之道欤”将其作雅乐审美观来看待。后者是从雅乐角度谈无论古乐今乐,其功能都是“化人”、“和民”。指出具教化作用的雅乐,其音乐审美功能就在于“导和”。因此,范仲淹的音乐审美观念,实属雅乐审美观范畴。
        以“雅”、“俗”为论的音乐审美意识
        音乐上的雅俗问题,在音乐美学思想史上多有议论。北宋诗人梅尧臣(1002—1060)所作《见牧牛人隔江吹笛》(《宛陵先生文集》收)诗取材于民俗音乐生活,诗中“岂必奏《韶》、《夏》? 郑声实美好”句,是古代论乐文字中少见的直以“郑声”(实为民俗音乐)为美的音乐美学思想的反映。他在音乐审美上持一种相对的审美观念:认为只要音乐能“和人心”,使人获得“悠悠经醉耳,亦足发潇洒”这类丰富的情感体验,就是美好的音乐,而并非仅以是否属于雅乐作为审美评价标准。
        又有《宋史·乐志》(卷九五)作者论乐,皆以雅为正,反映统治阶级的音乐思想。诸论乐者以“和悦”、“悦豫和平”为雅乐(包括古乐)之审美情感特征。以声色耳目之快感为俗乐(今乐)的审美情感特征。针对宫廷雅乐“听者不知为乐而观者厌焉”的音乐现象,提出“八音之器”可变,“由今之器,寄古之声”,达到“归之中和雅正,则感人心,导和气”的审美教化功能。其崇尚“中和”为美的雅乐审美观是显见的。


        

宋元雅乐乐队(山西新绛县稷益庙壁画)


        乐崇雅和 化人教民——欧阳修、周敦颐等大儒的音乐思想
        北宋欧阳修(1007—1072)音乐思想具较浓厚的传统儒家音乐思想色彩。《欧阳文忠全集》所收《国学试策第三道第二道》、《送杨置序》两篇论乐文字对其音乐思想有较为集中的反映。欧阳修在其《国学试策第三道第二道》中,就音乐审美中“音不足移人”与“音之移人”的问题以论对。此实际上触及到音乐审美中的主客体关系问题。宋代音乐思想中,多见强调心之于音在审美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的理论,文中“是以亡陈遗曲,唐人不以为悲”语便是常引之例,此例见于《贞观政要·论礼乐》李世民的谈乐言论。欧阳修强调人之情为外物所感,“七情不能自节,待乐而节之;至性不能自和,待乐而和之”。此论亦可见《乐记》“感于物而动”思想的影响。欧阳修肯定“音之移人”,意在明确“先王立乐之方”,在于“感人以和”;“君子审音之旨”,在于由音乐审美中不仅能如孔子闻《韶》得到莫大精神上的愉悦,并且能似季札观乐那样由音乐而知政之盛衰。由此可以看到传统儒家音乐思想对欧阳修的深刻影响。
        《送杨置序》一文,以琴乐实践为例,说明琴音对人心身的影响,此正是“音之移人”的别种论说。欧阳修以“和”为琴音审美特征,认为琴音不仅于审美情感体验过程中能“动人心深”,“道其堙郁,写其忧思”甚至具有“平其心以养其疾”的心理功能,充分肯定了琴乐对于调养人之身心、愉悦情感的作用。
        北宋周敦颐(1017—1073)所作《乐上》、《乐中》、《乐下》三篇论乐短文皆见于《周子通书》。作为北宋哲学家,他继承了《易传》和部分道家(道教)思想,在《通书》中提出“淡而不伤,和而不淫”的音乐审美观。老子以“五音令人耳聋”,为“生之害”,而“道”则“淡乎其无味”,使人“往而不害”,故周敦颐以乐声恬淡而不伤于身心的思想实来源于道家。此与“和而不淫”共同构成其“淡和”的音乐审美观,体现儒道音乐思想的融合。
        周敦颐以乐之“和”出于政之“和”,“圣人作乐以宣畅其和心”,因而要求修礼法,正乐声。斥责“代变新声,妖淫愁怨”,提倡以乐“平心”、“宣化”,重视乐的移风易俗的教化作用,是为崇雅抑俗的音乐观。
        北宋朱长文(1041—1100)作《乐在人和不在音赋》(文存朱长文《乐圃余稿》卷八)一文,从政不和故人心不和,人心不和故音不和的角度,强调“乐之和”在于“政——心——音”之间的关系是否谐和。他以上古三代乐舞表现的“庶尹允谐”、周代礼乐活动中的“嘉容夷怿兮,感其和平”,说明“乐在人和”的审美理想。他还从音乐与人心的关系,强调“易俗移风,非特铿锵之美”,认为只有能够协调民心、“顺气正声为群情之影响”的音乐,才是“和”乐,也就是他心目中认为美的音乐。其“乐在人和不在音”的思想直接来源于唐太宗李世民、魏徵贞观论乐中魏徵“乐在人和,不由音调”一语。
        北宋陈旸(生年约为十一世纪三十年代末四十年代初,卒年时为六十八岁)在其《乐书》中集中阐述传统儒家礼乐思想。在《乐书》中,陈旸以合于古之雅乐律吕度数的“中声”为“中和”之美。所谓“中则和,过则淫”,以“胡郑哇淫之音”为不美。陈旸以制礼乐治国作为撰写《乐书》这部音乐百科巨著的出发点。他在《乐书》中对音乐的论述,大部分与《礼记·乐记》相同,也吸收有道家的音乐观,但主流仍是儒家的音乐观。他在理论上提出崇雅抑胡俗的主张,并受尊君治国雅乐观念支配,违背先秦以来中国音乐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废“二变”、“四清”理论,对后世音乐理论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他以追求音声之“和”作为正乐的首要条件,肯定“中声又以人心为本”,是看到了音乐听觉审美中人耳对音声的选择与适应,但是他又将音声之“和”的判断标准局限于雅乐范围。他虽然在《乐书》分类上仍承认胡俗之乐应有的地位并专为分类,但理论上却提出“抑胡俗”。这些都使得他的音乐思想具有相当浓重的保守倾向。
        宋代理学代表人物朱熹(1130—1200)在《诗集传·序》中,直接继承以《乐记》为代表的儒家传统音乐美学思想,由《乐记》“感于物而动”命题得出“心之所感有邪正,故言之所形有是非”的结论,由此强调“诗之所以为教”的作用。在对诗乐的评价上,他以“乐而不淫,哀而不伤”为审美评价标准,体现其以“中和”为美的音乐审美观。在《答程允夫》文中,朱熹以“仁”为“天理”,认为其表现自有其“自然之节”(礼)与“自然之和”(乐)。其礼乐观脱胎于儒家传统礼乐思想。在《紫阳琴铭》中,朱熹对于琴乐审美,明确提出“养君中和之正性,禁尔忿欲之邪心”,体现了他对琴乐“中和”美的认识,即“中和”美的实现有赖于人心之“正性”的实现。这也是他所说“礼乐者,人心之妙用”的真正含义。
        明代理学家王守仁(1472—1528)著作集《王文成公全书》中收《传习录》一文,集中反映王守仁(字阳明)的儒家音乐思想。《传习录》为王守仁的哲学语录,由门人徐爱等辑录。王守仁是宋明理学“心学”一系最重要的代表,其美学思想自觉遵循并阐发传统儒家“文以载道”的审美观念。称“诵诗、读书、弹琴、习射之类,皆所以调习此心,使之熟于道也”。他重视审美的社会功用,对审美教育的作用给予充分的强调。说:“今教童子,必使其趋向鼓舞,中心喜悦,则其进自不能已。……故凡诱之歌诗者,非但发其志意而已,亦所以泄其跳号呼啸于咏歌,宣其幽抑结滞于音节也;……凡此皆所以顺导其志意,调理其性情,潜消其鄙吝,默化其粗顽,日使之渐于礼义而不苦其难,入于中和而不知其故。”在古代文论中对审美教育作出精辟分析以及给予足够重视的音乐思想,并不多见。
        王守仁以启迪百姓之“良知”为音乐教化的目的,以使民俗“反朴还淳”。他以“心气和平”为求“元声”之始,所谓“具中和之体以作乐”,即是以“心气和平”作为获得“元声”、复兴古乐的根本。他在审美上强调了由平和之心得平和之乐,继以使听者“悦怿兴起”的审美思想,反映了一种以“中和”为美的音乐审美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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