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成而上,艺成而下”

2019-05-28 可可诗词网-音乐文化 https://www.kekeshici.com

        “乐”在《乐记》音乐思想中,其内涵大致有以下三方面:
        (1)以快乐、愉悦之情为特征的情感表现形态。所谓“乐者乐也”,即是此意。但是,有必要指出,《乐记》中“乐”的情感性质规定性,有两层意思,一是以“乐”的感情上的融洽来调和由“礼”的等级规范造成的人与人之间心理上的差异;再是强调“乐”的实施,主要表现的应为喜乐之情。在对后世的影响上,这一点往往成为封建统治者以歌舞升平来粉饰太平的理论依据。尤其是在宫廷音乐发展上,限制和削弱了音乐丰富的表现力及其对现实生活各类情感生活的反映。而封建统治者以哀怨之声为亡国之音为理由,排斥民间音乐对这类现实生活情感的直接反映,虽然其依据的是雅乐的观念。所以,“乐者乐也”,这一乐的情感性质的规定,是包含有一定社会性内容的命题。
        (2)“乐”作为综合性的音乐组织形式,是音乐、歌诗、乐舞的结合,而以音乐形式为主,即所谓“黄钟大吕弦歌干扬也”。《乐本篇》讲的“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是从音声的运动形式以及舞蹈的表演这些形式的角度去认识“乐”,并未涉及“乐”的内容。
        (3)《乐记》中所讲的“乐”,从其整体思想来看,它具有“德”的规定性。“德音之为乐”(《魏文侯篇》),“乐者,德之华也”(《乐象篇》),就明确了这一认识。尽管“乐”的实施,离不开具体的音乐形式,如“圣人作为鞉鼓椌楬埙篪,此六者,德音之音也”(《魏文侯篇》),但只有具备了“德”的内容,才能构成“乐”的完整含义。
        由以上分析看,《乐记》中的“乐”,包括了快乐愉悦的情感特征;音声、歌诗、乐舞的综合艺术形式以及“德”的内容三方面,它们共同构成了“乐”的基本特征。而“乐”的内容与形式特征,也就从中体现出来了。
        对“乐”的内容与形式及其相互关系最好的说明,便是《乐情篇》中有关“乐”的实施的一句名言,“德成而上,艺成而下”。这里,“德”作为“乐”之根本,作为“乐”的本质特征,是主要的,“艺”只是其外在表现形式。
        所谓“德”,从思想史的角度看,无论是其原始含义,还是以后演化的含义,都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德”(道德)起源于人类社会调整群体生活相互利益、关系的需要。它最初产生于氏族部落各种社会活动中,并与氏族部落的祖先祭祀、巫术礼仪等活动紧密结合,成为维系氏族部落内部的一整套社会规范。在氏族社会祭祀典礼中的盛大乐舞中,就已经含有“德”的内容。如《韶》的乐舞中“祖考来格,虞宾在位,群后德让,下管鼗鼓。合止祝敔,笙镛以间”(《尚书·益稷》)。就反映了氏族部落中某种属于“德”的范畴的习惯法规。“德”在殷商卜辞及《尚书》、《盘庚》、《益稷》等篇中已多见。它在周代更为突出和强调。周初“敬德”、“明德”的思想,就含有格守、服从、崇拜的含义。周公制礼作乐,存“德”于“礼”,存“德”于“乐”,礼乐并举,就是确立血缘宗族关系为纽带的社会政治组织体制。《乐记·魏文侯篇》说,“圣人作为父子君臣,以为纪纲。纪纲既正,天下大定。天下大定,然后正六律,和五声,弦歌诗颂,此之谓德音,德音之谓乐。”这里的“纪纲”,就是体现等级秩序的伦理道德规范。当然,“德”在于“礼”,是形成一整套等级制度、仪范,用以调整、节制人的外在行为;“德”在于“乐”,则是对“乐”赋以“德”的内涵,通过“乐”的活动,协调、沟通人的情感,从精神道德上服从于“德”。而“礼”“乐”的相辅相成,正是为了“德”的实现。所以《乐记》说“礼乐皆得,谓之有德,德者得也”。在《乐记》中,有相当的篇幅是论述“礼”“乐”从不同的角度与作用来维护等级制度伦理道德规范,这也是“礼”“乐”实施的最终目的。而“德”作为“乐”的内容,也正是《乐记》音乐思想(包括其礼乐思想)的核心。
        在《乐记》看来,“乐”的内容(“德”)是要以“乐”的形式——“艺”的创造和表现来达到的。《乐论篇》说:“钟鼓管磬羽籥干戚,乐之器也;屈伸俯仰缀兆舒疾,乐之文也。”这里不论是乐器的演奏,还是乐舞的表现,都是乐师、舞者所为,属于“艺”的范畴。根据《乐记》“德成而上,艺成而下”的观点,在“德”“艺”关系上,是有“重道轻器”的倾向的。但是,在《乐记》的音乐思想中,“艺”作为“乐”的表演形式,是作为“德”的内容的象征,而成为有意味的形式。例如,《宾牟贾篇》中记孔子通过讲解《武》这部乐舞表演形式的象征意义而阐明它的内容。另外,《魏文侯篇》也提到音乐审美中,由钟磬丝竹之声使人联想到具有各种德行的臣僚,并主张听乐应当“可以语”,“可以道古”。这都是从音乐的象征意义等审美角度来理解“乐”的。由此看来,“德”作为“乐”的内容;“艺”的表演作为“乐”的形式,两者共同构成了“乐”的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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