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婚
又称“聘娶婚”。是把妇女视为商品,以金钱财物为换取手段,借缔结婚姻关系索要钱财的买卖婚姻形式。它是基于私有制的社会基础而产生的。在财产私有制的社会里,女子的婚嫁被视为财产的转移,因而她的家族要索得相当的代价作为交换。我国从《周礼》、《礼记》时起就对自天子以下到庶民的聘娶买卖议婚情况有过详细的记载,古代婚姻通行的六礼中的“纳采”、“纳吉”,“纳征”就是把财物和女子身价等同的交换方式。《礼记·曲礼》: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不交不亲。” 《礼记·坊记》: “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我国自周始,妻为聘娶,妾为买卖。自汉以降,严格意义上的买卖妻妾虽遭官方明令禁止,但统治阶级出于自己的享乐需要,有禁无止。而聘娶婚则成为封建社会正统的婚媾方式。在汉族地区,买卖婚大多以金银首饰、衣服绸缎、礼饼礼烛等为聘,在农、牧地区也有外加鸡、猪、牛马等家禽、家畜及土地的。在北方蒙、满等少数民族中多用马、牛、羊为礼物;西南的怒、傈僳等族多用牛为议婚聘礼。苗族姑娘的身价则一般为60块银元、60斤肉、60斤酒;佤族姑娘为70斤肉、6斗米、2包茶、2桶酒。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婚姻。但在部分地区,这种陋俗仍未彻底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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